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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标准。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的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场所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电价。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费+充电服务费”的价格形成机制。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自主定价。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网企业、物业公司、充电设施、居民用户之间的电价结算标准,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与物业公司按每千瓦时0.501元标准结算,物业公司与充电设施按0.555元标准结算(中间价差用于补偿物业公司供电损耗),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每千瓦时0.555元标准与居民用户结算(充电设施供电损耗通过充电服务费收取)。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17日,电子邮箱为shihuanan@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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