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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200条(民法典第67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所以,出借人在提供资金时预先收取砍头息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遇到砍头息时,法院只能按出借人实际出借的金额来计算利息,并不是仅仅根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上载明的金额来确定。
但是,借款人有义务就支付砍头息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过这项举证责任对于借款人来说并不难,因为现在金融支付较为便捷,款项往来大多是转账方式,只要实际到账金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金额不一样,出借又不能就差额进行举证的,一般就可以认定出借人预先扣除了利息,最终按实际借款本金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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