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莱芜区法院纪检监察组领导: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李海运,卜庆勇,韩国成,依法组成的合议庭,“私设公堂”,集体舞弊,恶意串通,与双方代理人勾搭成奸,篡改未到庭的证人书面证言,伪造、变造虚假“事故现场”“三轮车斜在路上,独轮车也斜在路上”毁灭原始证据等不择手段,不计后果为受害人充当保护伞。认定事实程序严重违法,无视被告(被告:车辆驾驶人,以下简称被告)当事人的抗辩主张,强权剥夺被告当事人依法向法庭举证的民事抗辩诉讼权利。在审理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莱城民初字第1190号案件中枉法裁判。
一、车祸发生的原因及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及车祸案件的唯一科学解释。(原告医院口述道破事故真相,揭秘车祸发生的事实真相及原因。“谎言替代不了真相,乌云遮不住太阳”) 2000年6月11日上午,被告驾驶农用三轮车行驶在孝义楼村西、南北走向的生产道上,由南向北行驶。原告也在该道上推独轮车在道路西侧由北向南行走。双方在经过孝义楼村民刘兴照在道路东侧放置石块这段路时 。双方在此段落相遇,万万不曾想到,在道路西侧行走的原告突然不在路边顺向前行,横行误闯路中心,不偏不倚撞向正在路中间行驶的三轮车尾部角铁上,致使其左手因行驶在路中心的三轮车外力作用下单方撞击撕裂刮伤,二、三、四掌骨骨折、肌腱断裂的严重后果。受害人“螳臂挡车,自酿车祸”。同时,三轮车尾部车厢底部留下了40公分的原告独轮车车把撞痕,深浅一致呈直线。三角铁正面的原告骨骼剐痕10公分,在刮痕上有油状物质,也是横向直线,角铁内壁留下喷溅点状血迹。原告的意外行为无法看到。“当局者迷”的受害人在医院口述受伤经过:“车轧石头,一颠,这不是要剐我的胳膊,耷拉手脖,迈了一步,亏了我一躲,不然就剐了我的胳膊”。原告的口述案发经过“一语惊醒梦中人”,让被告了解到案件真相。
(1)原告在双方相遇时,突然耷拉手脖横行误闯路中心,撞向路中心行驶的三轮车尾部。未在街道西侧顺向前行是其发生车祸的直接原因,亦是必然结果。原告应对自己的行为买单,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放置石块的物主刘兴照在道路东侧放置石块,妨碍交通,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三轮车驾驶人在路中间行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原告适当经济补偿。 因原告看到三轮车车身颠簸,主观意识判断失误,且行为不当误闯路中心,致使原告与独轮车、地面形成了直角三角形,原告的左手在三角形的斜边上,三角形的稳定性解释了原告左手受伤严重,却未出现拖拽现象的发生。事故发生后,为什么原告的独轮车、车头朝向东南、独轮车车把朝向西北的原因。三轮车是长方体,独轮车是梯形,原告左手受伤必备条件,梯形的腰必须与长方体的长边在一条直线上。唯有当独轮车头向东靠近时,应验了原告的医院口述“耷拉手脖、亏了一躲”。印证了原告误闯路中心、自酿车祸的事实。
二、庭审现场及质疑
原告法庭陈述”三轮车高速行驶,急拐弯,车体腾空,车尾向西猛甩,腾空落地时,三轮车尾部角铁将其左手轧伤”。被告当庭答辩:原告医院口述“车轧石头,一颠,这不是要剐我的胳膊,耷拉手脖,迈了一步,亏了我一躲,不然就剐了我的胳膊。”证实原告耷拉手脖横行误闯路中心,自酿车祸的事实。原被告双方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究竟谁在说谎?双方当事人又有怎样的证据向法庭提交。又将还原怎样的车祸经过?
(一)、法院开庭。在法庭调查阶段,主审法官李海运首先依原告自主申请伤情鉴定被告提出异议为由,宣布休庭。(法庭违反民诉法举证先后顺序,原告伤情异议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证据向法庭举证。主审法官这样做,不知是何居心?目的只有一个,为密谋串通赢取时间。
(二)、三个月后,再次开庭,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1)原告代理人读案发现场第一进入者孝义楼村民沈秀萍的书面证言。内容是(原告如何受伤没有看到,当与被告来到原告身边,发现原告左手受伤流血,回家拿卫生纸为原告包扎伤口,后被告送原告到莱博公路。三轮车斜在路上)。被告质疑,(此据主审法官未经被告过目,发表质证意见,“三轮车斜在路上”与事实不符,法院判决后,曾委托律师到庭复印一份,未能如愿,不知是何原因。本据后一句“三轮车斜在路上”是原告代理人故意加上的,目的是伪造,变造“两车相撞”虚假事故现场。
(2)孝义楼村民刘兴照石堆证明(盖屋剩余石头,放在街道东侧长約10米,宽不足2米。 (3)、路面上的血迹。内容:听说发生事故,紧贴街道西侧路边有一滩血,那时,人已去医院。
(4)东方红旅馆住宿费(475元)证明。(原告受伤直接住院,何来旅馆住宿费500元,虚假证明系伪证,原告只不过想多讹被告的钱财。 这是原告代理人为原告收集的伪证。
(5)孝义楼村卫生室医疗费证明(原告伤情痊愈出院后,在村卫生室要求输水治疗)
(6)原告单位未发放工资证明。
(7)原告的虚构陈述:三轮车高速行驶,急拐弯,车体腾空,车尾向西猛甩,三轮车腾空落地时,车尾角铁将其左手轧伤。
(8)原告山东省高院复检伤情报告。
(9)孝义楼村民赵启兰听说碰伤的传言。内容(正在家做饭,听到外边有人喳呼,听说被告将原告手碰伤) (10)原告的医院病历。
被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1)案发现场第二位进入者孝义楼村民刘贵广书面证言,由法律服务所依法调查取证。(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当读到一半时,当读到:“独轮车车头朝向东南,车把朝向西北,向东斜歪在路中间时”。李海运法官说:“别念了,拿上来吧”。提交后,李海运未经原告及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也未以任何理由随口做出“不认定”三个字的结论。(法院判决后,律师到法庭阅卷,复印回来的这一证据中后半部分加上了“过去时,三轮车开到一边去了”结尾没有了被调查人的签名和手印)
(2)物证三轮车痕迹证明(相片2张)法院未作勘验。三轮车上的痕迹是本案中唯一能够证实原告与三轮车发生物理性碰撞的证明。证明(1)0.40米独轮车把水平直线撞痕,此痕迹深浅一致成直线。证实车祸发生过程中,三轮车平稳前行。证实双方是尾与尾的接触,只有当原告误闯路中间才能留下此痕迹,三轮车与原告左手接触中,证实三轮车是平稳前行。也推翻原告三种说法与事实相违背。(2)角铁正面的骨骼平行刮痕。(3)角铁背面的喷溅点状血迹。三轮车留下的这些印痕印证原告单方闯入路中心这一客观事实。原告代理人质证说“痕迹不能证明什么”。原告不承认痕迹是原告留下,那么,原告车祸之伤从何而来?
(3)原告的出院后的口述录音资料。“车压石头,这边高多少那边矮多少,石头不向西挪也不咋的,石头踩咣向西挪;咣当一下就过来了”。因音量小,当事人听不到。法院未做收集。
(4)被告依据现场制作案发现场成因模拟图,法庭未做收集。 (5)原告的医院口述:“车轧石头,一颠,这不是要剐我的胳膊,耷拉手脖、迈了一步,亏了我一躲,不然就刮了我的胳膊 (6)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单据,交通费单据。(这两份证据,被告代理人未向法庭提交) (7)法律服务所分别向事发现场见证人刘贵广、沈秀萍做出调查函。被告代理人只宣读了刘贵广一半的书面证言,被告代理人未向沈秀萍做调查还是做了调查未向法庭将举证。被告不得而知。
法庭辩论阶段,原告代理人以“借道通行”,诉被告承担侵权及民事责任。被告代理人未作辩论。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后说“被告代理人留下”。(主审法官私自会见案件代理人)质疑,主审法官留下被告代理人的目的是什么。(法院判决后,委托律师到庭阅卷,复印后的刘贵广的书面证言被篡改,后半部分加上了“被告人的三轮车开到一边去了,不挡刘贵广三轮车的道”。后面无刘贵广签名及手印。此证据失去了原有的证明力)。
三、法院判决
本院法庭制作的判决书采取一边倒的方式,为原告把责任推脱得一干二净。成功地将责任嫁祸给被告。对被告答辩的原告受伤原因“受害人未在街道西侧顺向前行,斜行误闯路中心自酿车祸的事实不予名言,有意遮掩。被告辩称原告受伤,没有看到这一客观事实。在判决书中称为“双方相遇过后,根本看不清原告”硬说被告“瞎眼”。法院判决原告伤残补助金(9240元)竟然是法律规定的1.3倍。(原告当年50周岁,莱芜市莱城区民政局出具的2000年城镇居民月均收入(156元)。超过法律规定2000多元。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原告虚构陈述、听说是碰伤的传言,路面上的血迹、以及石堆的长宽度。被告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竟无“法定理由”。在判决书中,对被告的提交的证据,法庭是否采纳竟一字未提。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孝义楼卫生室医疗费证明和原告单位未发放工资证明未经庭审质证,依然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法庭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判决后未通知被告到庭阅卷。
四、被告败诉的原因
(1)法院审判长李海运集裁判与辩护于一身,做受害人的帮凶,纵容偏袒受害人。法庭故设圈套、欺压愚弄被告人落入其圈套之中,任由宰割。玩忽职守渎职舞弊,枉法裁判。
(2)被告代理人未依法履行代理义务,积极为被告收集证据向法庭依法提交抗辩证据,举证质证,积极抗辩。本代理人竟被法庭和受害人收买了。被告对原告垫付的医院治疗费,原告复查的交通费未向法庭提交。法律服务所分别向事发现场见证人沈秀萍、刘贵广发出调查函,然而被告代理人仅对刘贵广做调查。对见证人沈秀萍有没有做调查,被告不得而知。(事后了解,本代理人与原告有远亲关系。 (3)原被告代理人刘捷孔、宋振亮在法庭的授意下,篡改了案发现场见证人刘贵广、沈秀萍的未到庭书面证言。伪造虚假“现场证明,三轮车斜在路上”,为原告开脱责任,嫁祸被告当事人。
“衙门口南开,有理无财莫进来”。“有钱能使鬼推磨,拿人钱财与人消灾”。该法庭的所作所为诠释得淋漓尽致。
五、申诉之路
在两年申诉期限内,被告不间断向莱芜市、区两级法院和检察院提请《审判监督》、《申请再审》。无奈各级司法机关皆被“案发现场石堆,路面狭窄所迷惑”主观臆断。无视当事人的申辩事实,对当事人的申辩事实听而不闻视而不见,不予立案审查。《审判监督》形同虚设。被告人哭诉无门。
六、法院判决后,合议庭三位法官的不同解释,令被告当事人人哭笑不得。法庭与原告相互推诿。
主审法官李海运以原告法庭陈述作解释到“你家的公鸡跳过自家院墙将邻家小孩砸伤,你负不负责任。”
陪审员卜庆勇在听了原告的口述录音和被告制作的现场平面图后,对被告说“原告不是东西,是他讹你,你不要怪法院。”
陪审员韩国成在听了原告的录音后,说“判来判去判证据,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法院做不到。法院判错案是常事”。
原告在执行庭说“钱多少是法院判的,判多少拿多少,你怪不着我”。原告在法庭的淫威下,说出:“对被告是仁至义尽,换位思考”的恬不知耻的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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