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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集肉及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肉及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肉及肉制品的质量安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售假劣肉及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养殖场(户)非法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非法添加新型衍生物、非法化合物、禁用农兽药等违法犯罪线索。
(二)采购、加工或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未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动物产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三)采购、加工或销售未按规定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及肉制品,采购、加工或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畜禽,对畜禽注水注药或其他有害物质等违法犯罪线索。
(四)狐狸、貂、貉养殖场(户)违法销售非食用动物胴体的违法犯罪线索。
(五)采购、加工或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走私入境冷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
(六)私屠滥宰、代宰企业“只收费不检验”,屠宰企业屠宰应检疫而未检疫畜禽、病死畜禽,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场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调包”病死畜禽,无证无照非法屠宰点等违法犯罪线索。
(七)兽医、检疫人员、养殖户等内外勾结等违法犯罪线索。
(八)肉制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使用鸡、鸭、猪、马等肉类冒充牛、羊、驴肉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九)使用甲醛、吊白块、工业火碱等非食用物质,对牛肚、羊肚、牛百叶等肉制品漂白、防腐、浸泡增重的违法犯罪线索。
(十)采购、使用和销售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肉及肉制品制售食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十一)使用未切除“三腺”、病变淋巴结及病变组织的“糟头肉”、毛皮动物胴体肉等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十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使用亚硝酸盐,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犯罪线索。
(十三)未经许可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的违法线索,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虚假宣传、虚假标注的违法犯罪线索。
(十四)网络经营产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违法线索。
(十五)其他关于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违法犯罪线索。
二、问题线索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方式:12315平台。
济南市公安局:
受理电话:0531-85089771,受理邮箱:jnsgajspdd@163.com。
三、公开征集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
四、线索征集要求
(一)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线索,线索内容应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主要事由、相关证据等详细信息。
(二)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对举报人、举报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并对问题线索进行认真核查。
(三)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诬告造成不良影响的举报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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