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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直属高速二支队莱芜大队在莱芜北收费站开展集中行动时,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涉事驾驶人已被依法处罚。
当日22时左右,执勤民警在对一辆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张某车内有酒气,责令驾驶员下车接受检查并现场对其是否饮酒事实进行询问。最终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0mg/100ml,且当事人对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据张某陈述,其当日夜间与亲友聚餐时饮用了少量酒水,心存侥幸认为喝的酒不多意识很清醒,便驾车驶入高速,不料驶入高速时被当场查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张某作出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高速交警提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会显著降低驾驶人的判断和操作能力,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危及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广大驾驶人务必摒弃侥幸心理,严格遵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准则,自觉抵制酒驾违法行为,共同维护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通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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