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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5〕247 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1日
转载自:财政部网站
当事人: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鲁中西大街157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将委托加工业务按销售业务核算,多计收入559,916.91万元
你公司将矿石矿粉以及高炉煤气、蒸汽等交付山东泰威冶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泰威),用于加工生产烧结矿、球团后购回,交付环节不计量不结算,泰威对原材料的采购和产成品的销售均无自主权。你公司该项业务实质属于委托加工,交付环节不构成销售。2023年,你公司因该项业务多计收入559,916.91万元。
二、账实不符,多计存货171,049.43万元
2023年末,根据你公司存货实物账与库存盘点表,库存商品与未开票的发出商品合计金额为151,201.59万元。你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账面显示2023年末存货余额为322,251.02万元,比实际多计171,049.43万元。
三、未识别交易实质,少计金融负债42,208万元
2019年,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浙大网新高端装备产业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新旧动能,现更名为枣庄人才新旧动能转换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60,000万元,认缴山东泰山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称泰山不锈钢)40%股权。同年,你公司与新旧动能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约定投资款到位之日起5年内按投资本金加每年5%的收益率回购,回购价不因泰山不锈钢资产变化等其他任何事由调整。你公司未恰当识别交易实质,将其作为权益工具核算。截至2023年末,扣除已回购部分,你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少计金融负债42,208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等有关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山东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2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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