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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中学生校内跳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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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1 10: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根据原被告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孔某某自负60%责任,被告学校承担40%责任。校方需赔偿孔某某各项损失294660.22元。原告孔某某系巨野县某中学九年级学生。2023年3月19日,原告因携带手机入校,受到学校老师批评教育后,感觉自尊心受到打击,遂从教学楼三楼女卫生间窗户跳下摔伤。事发后,原告孔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孔某某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十级伤残。后因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原告提起诉讼。来源:中国青年报 客户端
发表于 2025-9-11 12: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人生才刚开始
发表于 2025-9-11 14: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核心问题是哪一方的错,分清责任是关键,假如学校有明确规定不准学生带手机入校或符合相关规定的话,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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