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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到位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布市、区县物业主管部门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收集物业服务小区问题线索,接受群众监督。
一、投诉受理范围
(一)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到位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二)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信息公示和报告等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公示更新以下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2.物业服务项目保洁、维修、秩序维护等服务人员的配置情况及基本信息;
3.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4.物业服务费收交情况、受委托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和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5.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记录,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等。
(三)其他问题
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物业服务问题,如,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予受理情形
1.与投诉范围不相符的;
2.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职责范围的;
3.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4.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三、注意事项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依法依规并提供相应证据(如照片、录音、视频、合同等),要对举报和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举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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