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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烂尾楼房贷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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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25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谁为烂尾楼房贷买单?


前段时间,江苏省连云港市一法院判决支持烂尾楼购房者退房退款的案例引发热议,被业内认为是贯彻了“谁违约谁担责”原则。


6月22日,珠海市民张华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他在珠海市香洲区泰禾中央广场买房时也遭遇了同样经历,由于开发商出现资金链问题,项目停工,逾期未能交房,他便向法院起诉了项目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判决,张华在泰禾中央广场的购房合同、房贷合同同时解除,开发公司退还购房款、维修基金、张华已偿还房贷本金、团购费等130余万元,还需负责未清偿的房贷本息。


判决书落锤之后,银行方面通过合法途径为张华办理了停贷手续,并积极配合提供证明材料。


“他们也希望能把房贷尾款追回来。”张华说。


6月23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一位办公室负责人通过电话向每经记者表示,泰禾中央广场是涉及珠海市保交楼、保民生政策贯彻落实的项目,“执行法官会保障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请业主们耐心等待执行的结果”。


退房退款且房贷不用还了

先来看看连云港这个案例:


公开资料显示,2020年11月3日,柏某、杨某娟与连云港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某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三方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后因连云港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柏某、杨某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连云港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后者退还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已缴纳的贷款。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柏某、杨某娟与某商业银行、连云港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连云港某公司返还柏某、杨某娟已偿还的借款17169.26元及利息;连云港某公司向某商业银行偿还《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审理法院表示,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因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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