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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定点管理相关规定,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了评估,现对拟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医保经办机构将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如果对公示单位有异议,可直接向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反映,反映问题可通过来人、来电或来信等形式,须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确切的联系方式,以便查结后回复,受理部门将予以严格保密。反映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必须提供真实证据。反映内容不实,或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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