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莱芜市鹏坤经贸有限公司等266家企业(名单附后):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等文件部署,我局在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检查中发现莱芜市鹏坤经贸有限公司等266家企业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进行纳税申报、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企业的行为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钢城区、莱芜区、历城区、章丘区或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在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办理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并在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在钢城区政府门户网站、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和本局公告栏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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