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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杜绝非法接收传输境外电视节目行为,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结合我区实际,从即日起对全区行政区域内违反规定,擅自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行为均属违法。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停止违法行为。已私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须立即自行拆除。对未拆除或继续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公安部门依照《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对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对集中清理期间自行拆除的用户予以优惠办理有线电视业务,联系电话19206341568。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欢迎广大群众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31-76892378。
济南市钢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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