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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天津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天津市住房信贷政策调整的有关事项,即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等政策精神,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及市政府调控要求,自5月29日起,天津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此外,天津市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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