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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宣传系列(三) 便利化管理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山东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汇发〔2022〕24号)要求,试点银行和试点企业应加强业务管理,如出现异常或违规行为,将被取消试点资格。
1、试点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履行尽职审查义务
具体包括:
(一)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企业的业务经营状况及可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跟踪监测,每年至少实地走访一次试点企业,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二)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业务进行监测,可根据企业业务模式、内控管理等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事后核查,确认业务真实合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试点银行日常业务办理中,如发现试点企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业务存在异常情况,应立即中止实施便利化措施,待确认相关业务真实合规后,方可恢复各项便利化措施。
(四)试点银行应定期审查本行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对试点制度落实、预警系统监测效果、业务开展合规性及审慎展业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问题应及时整改。
2、试点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试点银行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取消企业试点资格
(一)试点银行对企业定期评估不合格的。
(二)企业被所在地外汇局降为B/C类或处罚的。
(三)发现企业存在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异常情况的。
(四)业务核查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单证的。
(五)企业不配合所在地外汇局、试点银行监督管理的。
试点企业应确保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并留存交易单证5年备查。
山东省分局对试点银行和企业进行业务指导或风险提示,试点银行及企业应配合山东省分局非现场监测和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银行试点资格被取消,其所推荐的所有试点企业在该行试点资格自动取消,但不影响企业在其他试点银行的试点资格。
因异常或违规行为被取消试点资格的企业,由山东省分局通知推荐试点企业的银行,取消企业试点资格。
因异常或违规行为被取消试点资格的银行和企业,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指导意见的试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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