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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先后轧人,前车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钢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驾车将被害人冯某、楚某撞倒,后楚某被其他车辆碾压。冯某、楚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钢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驾驶车辆将行人冯某、楚某撞倒,致使二人受伤,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后周某未履行救助义务,致使倒地的楚某躺在视线昏暗的公共道路上,被其他车辆再次碾压。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楚某的死亡原因分析鉴定书,被害人楚某的死亡原因是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脏器损伤,而再次碾压致伤的部位是其双下肢。因此,周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及肇事后未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与楚某受伤及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周某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事实成立。因周某亲属代其赔偿二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二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以及具有自首等情节,可对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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