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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上午,济南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召开,对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解读。
对莱芜区钢城区出租车管理作出创制性规定据了解,《条例》设定了鼓励性条款,即,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加强智能化管理;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鼓励采用符合城市环保要求的新能源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在经营许可方面,《条例》规定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的条件。“需要指出的是,车辆和驾驶员所设定的条件,是针对巡游车和网约车两个业态的,规定条件是统一的,这样规定,是为了推进新老业态的融合发展,减少行业壁垒和业态歧视。”赵之祥说。
同时,《条例》对莱芜区、钢城区出租车经营权和经营许可作出创制性规定。莱芜区、钢城区共有1600辆巡游车,8家巡游车公司。其现有巡游车的经营关系与我市其他区县情况不同。巡游车车主和巡游车经营公司实质属于挂靠经营关系,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实行挂靠经营。《条例》明确规定:“莱芜区、钢城区未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车辆经营权持有人,可以与持有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从事巡游车经营;也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或者转让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前款规定的持有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可以依法申请、受让、转让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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