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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宾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二审宣判。
被告人徐宾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陈南南等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在索要非法债务过程中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向被害人及其特定关系人高额讨债、重复追债,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寻 衅 滋 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符合“套路贷”特征,形成了以被告人徐宾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陈南南、鞠明、刘振伟、王鑫、付晨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寻 衅 滋 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宾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二万元;对刘振伟等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判处相应罚金。宣判后,鞠明等4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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