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城子坡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一加油站进行日常反恐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未按规定落实散装汽油实名购买、登记、报告制度,最终该加油站被处以罚款2万元的处罚,该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和涉事加油员也分别被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
01对确因生产、科研、生活等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一律实行“实名登记”制度,购买散装汽油时,购买人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通过扫描“加油码”如实登记购买人信息、数量、用途等。
02加油站销售散装汽油时,必须认真查验购买人的有效证件和购买证明,对于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一律不得销售,对欲购买散装汽油而未带有有效身份证件的可疑人员,要拒绝销售并立即向辖区派出所报告。
03对拒不配合开展反恐安全防范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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