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案例一:四川南充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湖北武汉市孙某某返回四川老家后被医院诊断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孙某某不听隔离劝阻、悄悄逃离医院接触多人,且在后期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
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
案例二:湖北竹山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1月26日,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刘某某无视政府禁令,不听从劝返,拒不配合测体温,对执勤警察及干部进行纠缠、辱骂和殴打,并将执勤点椅子踢倒,将两个警戒筒扔到马路中间,后被执勤民警制服。
2月3日,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
案例三:浙江南浔王某某妨害公务案。2月2日,浙江省湖州市旧馆镇蔡家巷自然村租房门口,王某某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干部和社区民警劝导,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且在民警阻止其拍视频时,直接攻击、抓伤其脸部、颈部。
2月9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采纳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律要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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