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莱芜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莱芜区城市管理局发布《关于全面拆除违法建设大型高立柱(落地)户外广告的通告》,对莱芜区全域范围内的所有违法建设的大型高立柱(落地)广告设施(含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区)进行全面拆除,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不断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域内所有违法设置的大型立柱(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由当事人七日内自行拆除;对无力拆除的由其与各镇街签订助拆委托协议书,由各镇街负责拆除;对拒不签订委托协议书又不自行拆除的依法进行强制性拆除;经政府拍卖取得高立柱(落地)广告设施经营权的,已经到期限的自行无偿拆除,尚未到期限的,经评估补偿后拆除;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各单位自行拆除。
据了解,此次整治行动采取“自行拆除、帮助拆除、强制拆除”三种方式,按照 “先政府后个人,先党员干部后群众”的原则,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 (控股)企业,以及各级干部、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凡有违法建设高立柱(落地)广告设施的,应立即自行拆除,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自行拆除工作。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拆除。对拒不自拆又不提出助拆申请的,由各街道(镇)和相关部门按照强制拆除程序,做好风险评估,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并强制拆除。
通告指出,各产权单位或个人要自觉维护莱芜区城市市容形象,主动配合拆除大型高立柱(落地)广告设施工作。对拒不拆除大型高立柱(落地)广告设施的产权单位或个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规定给予顶格额度处罚。对阻碍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到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失信“黑名单”实行信用联合惩戒;党员、公职人员拒不拆除的,移交区纪委监委依法依纪处理,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移交区公安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