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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陈某因与未成年少女徐某发生**易而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陈某不服,认为其与徐某交往系“特情”需要而发展的“线人”,遂一纸诉状,将公安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事发当天,陈某通过某信联系到昵称为“小猪佩驴”的徐某,双方约定,以800元的价格在陈某家中发生关系。后徐某按约定来到陈某家中,二人发生关系后,徐某说其仅16岁,陈某向徐某转账800元。
次日,徐某的母亲发现女儿徐某行为异常,经反复追问,徐某将其与陈某有偿发生交易的事情告诉母亲,母亲听后怒而报警。
后公安机关分别对陈某、徐某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相互进行了辨认,同时提取了陈某手机中的交易记录,并对交易地点(陈某家中)进行了现场勘验。
公安机关认为陈某在家里以800元嫖资与徐某发生关系的行为,构成嫖娼,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陈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陈某认为处罚错了,理由如下:
1、事实上,自己不是嫖娼,说自己作为警务人员,怎么可能知法犯法。
自己这样做是为了“特情”工作需要,发展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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