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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方承俊,男,1986年8月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元江县人,大专文化,住元江县。因涉嫌违纪违法,于2020年9月6日被元江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10月26日经元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元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元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 
 
2019年7月2日,李某1被取保候审,次日方承俊便以信用卡借款到期为由,让李某1帮其偿还1.5万元信用卡欠款。 
2019年8月8日,方承俊为达到撤销案件、省去办案麻烦的目的,同时帮助李某1减轻处罚,指使李某1找被害人索要谅解书、撤案申请。随后,李某1及其家属通过贿买方式让被害人及其父母在其提供的谅解书上签名,让被害人出具“将强奸控告变更为男女朋友感情纠纷”的情况说明,方承俊收到该情况说明后申请撤销案件,未获批准。 
此后,方承俊不但没有按照元江县检察院提出的补充侦查提纲继续开展侦查工作,无故中断侦办,反而与李某1、李某2兄妹密切来往,欲与李某2建立恋爱关系,以借为名两次向李某1索要0.3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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