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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育第3个孩子而在哺乳期被解除劳动关系,杭州李女士向钱塘新区劳动仲裁庭申请原工作单位支付赔偿金并补发工资,但被驳回。
李女士于2020年8月6日生下第3个孩子。4个月后,尚在哺乳期的她被工作单位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办事处解除劳动关系。
李女士认为,用人单位在她哺乳期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向仲裁委申请裁定原单位支付赔偿金和补发工资14余万元,该案已于2021年1月29日开庭。
李女士告诉记者,在仲裁结果出来之前,原单位的代理律师表达了希望私下解决、让其撤诉的想法,但被她拒绝。她表示,自己的目的并非为获得经济赔偿,而是通过裁决确认用人单位开除哺乳期员工的行为违法。目前她已经委托律师起草起诉书,近日将向法院起诉原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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