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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有视频、无亲笔签名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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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5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本帖最后由 凤城公证员小谷 于 2021-3-15 15:12 编辑

案例分析:
      王涛和张红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王霞、一子王军。2013 年 3月,王涛去世。在他去世前,曾立下三份代书遗嘱,将两套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全部指定由妻子张红继承。
      但对这三份遗嘱,儿子王军与母亲张红产生了争议。之后,张红向法院提交了三份遗嘱及立遗嘱过程中的一张光盘,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三份遗嘱的核心意思都是在王涛百年之后,名下财产全部由妻子张红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但儿子王军对母亲张红提交的三份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遗嘱中没有被继承人父亲王涛的签名,王军表示遗嘱的可信度不高。他认为,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该三份遗嘱不能采信。
      王军表示,母亲张红提交的光盘内容是否经过剪辑无法确定。且从光盘内容可以看出,遗嘱是有人提前打印好的,并非按照父亲王涛的陈述代写的,尽管有人向王涛宣读,视频中也有王涛点头的镜头,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王涛能完全理解遗嘱上的法律意义。
       基于以上原因,王军认为无法确定父亲是否能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从张红提交的三份遗嘱的形式上看,均属代书遗嘱。该三份遗嘱中被继承人王涛意思表达基本一致:去世后,名下财产均由妻子张红继承。三份遗嘱均有两名见证人,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之后两人签名,立遗嘱人捺印。庭审中,两名见证人都到庭证实该三份遗嘱的内容,系被继承人王涛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尽管王军认为三份代书遗嘱因被继承人王涛未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但通过其母亲张红提供的遗嘱光盘能够看出,因疾病原因导致王涛行动不便而未能亲自在遗嘱上签名。但立遗嘱时王涛本人意识清醒,明确表示认可遗嘱内容,并由其本人在该遗嘱上捺印。法院认定,三份代书遗嘱形式上虽有轻微瑕疵,但并不影响被继承人王涛对其去世后遗产分配所做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确认涉案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该遗嘱在其去世后应当发生法律效力。张红要求继承的济南市市中区的两套房产,系其与被继承人王涛通过房改购得,属被继承人王涛与张红的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产中一半产权应归原告张红所有,另一半产权作为被继承人王涛的遗产予以继承分割。根据被继承人王涛的上述遗嘱,在其去世后,其享有的房产份额由妻子张红继承所有,现张红要求判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建议房屋所有人在生前设立遗嘱,提前对遗产的处分进行安排。按照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法律上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形式,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
       如果没来得及立遗嘱,老人去世后应尽快处分遗产。越拖越可能出现复杂情况,可能出现转继承等情况,需要配合的人越多,提供的材料也就越多,带来许多不可预知的情况。

发表于 2021-3-16 09: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最终,法院确认涉案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发表于 2021-3-17 00: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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